勞工法例

連續性契約〉連續性合約──僱員如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4星期,
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俗稱「4.18」,「連續性契約」便隨即
產生,僱員便享有勞工法例之保障。

休息日〉凡符合「4.18」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試用期〉首個月試用期內終止合約,勞資雙方無須有通知期的協議。

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試用期的首個月後,勞資雙方可在合約內協定通知期之長短,
但不得少於7天。

假期
甲. 法定假期: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共12天法定假日。

1.

1月1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5月1日)

7.

端午節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9.

中秋節翌日
10. 重陽節
11. 國慶日(10月1日)
12.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乙. 按連續性契約受僱滿3個月方可享有假日薪酬

丙. 公眾假期(銀行假期)
      僱主亦可選擇讓僱員放取公眾假期

丁. 有薪年假

01.
1.

按連續性契約受僱的首兩年,每年可享有薪年假7天;其後
按年遞增年假1天至最高14天。
02. 僱主亦可選擇讓工作未滿一年之僱員按年資比例放取年假。
03. 年假薪酬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賺取的工資。

 

病假及病假津貼
甲. 如按連續性契約受僱,第一年每服務滿一個月便可累積2天病假,第二年或以後每
     服務滿一個月便可累積4天病假。病假假期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乙. 領取病假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0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02. 有足夠的累積病假
03. 能出示註冊西醫或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丙. 疾病津貼為僱員在病假期間所應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支付工資〉僱主須於工資期屆滿七天內出糧予褓母,否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並有可能被檢控,最高可被罰 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1.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規定為其僱員(包括陪月員)投保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
     
  2. 一般情況下,若合約期不足三個月,褓母只可享有合約內所指定的有薪休息日假期。
  3. 按香港勞工法例規定,僱員工作滿三個月才享有有薪法定假期(勞工假期),詳情可參閱的勞工法例
     

                       <勞工保險公司參考資料>                 更新日期 : 13/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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