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
〈連續性契約〉連續性合約──僱員如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滿4星期,
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俗稱「4.18」,「連續性契約」便隨即
產生,僱員便享有勞工法例之保障。
〈休息日〉凡符合「4.18」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試用期〉首個月試用期內終止合約,勞資雙方無須有通知期的協議。
〈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試用期的首個月後,勞資雙方可在合約內協定通知期之長短,
但不得少於7天。
〈假期〉
甲. 法定假期: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共12天法定假日。
1. |
1月1日 |
2. |
農曆年初一 |
3. |
農曆年初二 |
4. |
農曆年初三 |
5. |
清明節 |
6. |
勞動節(5月1日) |
7. |
端午節 |
8.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
9. |
中秋節翌日 |
10. | 重陽節 |
11. | 國慶日(10月1日) |
12.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乙. 按連續性契約受僱滿3個月方可享有假日薪酬
丙. 公眾假期(銀行假期)
僱主亦可選擇讓僱員放取公眾假期
丁. 有薪年假
01. |
按連續性契約受僱的首兩年,每年可享有薪年假7天;其後 按年遞增年假1天至最高14天。 |
02. | 僱主亦可選擇讓工作未滿一年之僱員按年資比例放取年假。 |
03. | 年假薪酬相等於僱員在該段假期內工作所應賺取的工資。 |
〈病假及病假津貼〉
甲. 如按連續性契約受僱,第一年每服務滿一個月便可累積2天病假,第二年或以後每
服務滿一個月便可累積4天病假。病假假期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乙. 領取病假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0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
02. | 有足夠的累積病假 |
03. | 能出示註冊西醫或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
丙. 疾病津貼為僱員在病假期間所應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支付工資〉僱主須於工資期屆滿七天內出糧予褓母,否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並有可能被檢控,最高可被罰 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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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規定為其僱員(包括陪月員)投保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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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若合約期不足三個月,褓母只可享有合約內所指定的有薪休息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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